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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中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自主验收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04

关于东莞市中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自主验收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法(国环评【20174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2020年9月23日东莞市中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小组由东莞市中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环评单位(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成。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述

兹有东莞市中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大道美江工业厂区第三栋,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680m2,建筑面积680m2,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612吨。

(二)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环评报告于2020115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黄江分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0〕1921号

(三)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为项目整体验收,不存在分期建设。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三、环保执行情况

(一)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抽粒、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设施内,产生的废气须经配套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物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七)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四、 验收结论

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监测结果可满足相关环境排放标准要求,同意本项目通过自主验收。

五、建议和要求

1、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2、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3、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帐记录。

                         

                                   东莞市中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


编号:东莞市2020-H-27号

级别:市级

建设单位:东莞市中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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