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受理范围
天津市东丽区水土保持方案已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一式3份);
③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含检测季报)(一式3份);
④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一式3份);
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一式3份)。
(四)办理地点:天津市东丽区水务局4楼
(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022-24878855
(七)项目验收流程:
1、建设单位向天津市东丽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东丽区水务局组织现场查勘、核查;
3、出具验收意见。
适用范围: 天津市/天津市/东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