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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验收
景宁县公安局鹤溪派出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
发布时间:2025-01-23

验收公告发布信息

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内容,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景宁县公安局20241224日在项目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景宁县公安局鹤溪派出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景宁县公安局、监理单位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编制单位丽水市图远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特邀专家等有关单位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

验收组与会议代表查勘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编制等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情况的汇报,经质询、讨论,验收组一致认为景宁县公安局鹤溪派出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为合格,同意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景宁县公安局鹤溪派出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众可通过电话或本网站留言反映意见。

公示期限2025124~2025312日。

联系人:章杰俊/18806889285


建设单位:景宁县公安局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丽水市图远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监测单位:报告表无需监测

建设地点: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备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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